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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之相關重點規定 :
二. 僱主及外勞每月大約支出費用分析 :

二. 薪資、代扣款 / 代匯款與休假:
   

  1.薪資相關事宜
  2.代扣款 / 代匯款相關事宜
  3.休假相關事宜
四. 保險與稅務:
     
 1.保險相關事宜
  2.稅務相關事宜



1. 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皆須與僱主簽立雙方同意之勞動契約,其中載明工作期限、 作 義務、工作報酬、休 / 病假、保險、醫療照顧及契約的終止與效力等相關事宜。

2.  工作期限:以外勞入境日起算兩年,可展延一年。

3.  僱主可享有 40 天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工如無法適任工作,僱主得終止契約關係 ,並將勞工遣返回國,勞工須自付回程機票及相關費用。

4.  工作報酬:月薪為新台幣 NT$15,840 ;以現金發給;星期日加班費不可低於新台幣 NT$528/ 日;僱主可依法代扣薪資所得稅。

5.  休 / 病假:工作滿一年或展延一年者須給予特別休假 7 日;如無休假須折合日薪     NT$528 給付。特別休假日之薪資需照常發給。
 勞工一年之總病假不可超過 30 日,休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第 31 日起可不發給薪;超過 60 日僱主可終止契約將勞工遣返回國。

6..  保險:僱主須為勞工辦理投保全民健保,依法勞雇各自負擔部份費用;僱主另須為勞工投保勞保或意外險 ( 最低保額依各國法令為 NT$300,000 ~ NT$500,000) 。

7.  於契約期內如勞工有以下行為者,僱主得終止契約關係,並將勞工遣返回國,勞工須自付回程機票及相關費用:

•  除臨時訪問外,勞工擅自攜帶眷屬或朋友到僱主家。
•  健康檢查不合格或入境後於指定醫院檢查發現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性病、法定傳染定、瘧疾、 HIV 抗體陽性反應或吸毒者。
•  於工作期間發現疾病 ( 醫生證明無法在一個月內治癒者 ) 、重傷或感染腸內寄生蟲而未能在一個月內治癒者。
•  自行為僱主以外之人士工作或從事兼業工作者。
•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經判決屬實者。
•  不服從工作指揮,經過三次或三次以上書面警告者。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天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累計六天以上者。
•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

8.  勞工如因死亡或重傷而導致契約終止,僱主須通知勞工所屬國別之駐台辦事處;如勞工死亡,僱主須負責將勞工遺體及遺物送回勞工原居地並負擔其費用。

9.  若勞工違約逃跑時,僱主為勞工代墊政府保證金者,可沒收勞工存款或其他款項以彌補背約逃脫之損失;如有餘額可歸還勞工,如有不足勞工上需負擔賠償責任。

10.  契約期間如因僱主喪失聘僱資格,僱主須依規定幫勞工辦理轉出手續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如勞工不願意轉出予新僱主或無新僱主願意繼續聘僱,僱主須支付勞工至契約終止時所應收之薪資餘額,並負擔遣返勞工回國之相關費用。雙方並且須簽立解約同意書及進行薪資結算。

11.  如契約期間僱主或其家庭成員對勞工發生以下情事者,勞工可立即要求終止契約,僱主並須賠償勞工返國機票及相關費用:

•  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連續侮辱。
•  未依時支付或支付不足勞工應得之薪資。
•  逼迫勞工到許可以外之地方工作或進行許可以外之工作內容。
•  僱主之申請文件有虛偽而導致勞工須被遣返回國。

12.醫療照顧:當勞工因身體上遭遇傷害或生病時,僱主應提供免費之醫療照顧,包括住院及緊急門診醫療。                                                                                                                                                                                                                  
* 依勞工國別會有少許差異                              

僱主

外勞

薪資

15,840

-

就業安定費

2,000

-

勞 / 健保部分負擔

1,421

390

膳宿費

-

4,000

仲介諮詢服務費

-

1,800 ~ 1,500

總計 ( 不含加班費 )

19,261

6,190 ~ 5,890

備註

- 以上金額不含加班費 ( 依勞基法及加班時數計算 ) 。

- 膳宿費為僱主自薪資可扣除之最高金額。一般適用於企業類外勞 ( 製造業 / 營造業等 ) ;家庭類外勞 ( 幫傭 / 看護工 ) 通常未予以扣除。
- 如有體檢、居留證等居留相關費用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 仲介諮詢服務費依來台工作年度不同 ( 第一年每月 1,800/ 第二年每 月 1,700/ 第三年每月 1,500) 。

 

聘僱家庭類外勞每月平均成本

項目

幫 傭 -台籍僱主

幫 傭 -外籍僱主

監護工

薪資 (依基本工資)

15,840/月

加班費

528/*4或5次合計 約2,112~2,640

健保費

770/月(僱主負擔部份)

勞保費或意外險

721/月(勞保僱主負擔部份)或依意外險實際年費平均

就業安定費

5,000

10,000

2,000

合計

約 24,000

約 29,000

約 21,000

僱主之其他費用成本

每滿一年特休假 未休者

 528/每天

每年結算

視未休天數 *528

期滿單程機票款

依實際金額



•  外籍勞工之薪資為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範發放,一般採月薪制,目前每月基本薪資為不低於新台幣 NT$15,840 元。

•  薪資發放日可勞雇雙方協議,一般為入境後開始工作日起滿一個月時為第一個發薪日;或可協調統一於月底或月初發放。

•  發薪時應給付新台幣並請勞工於每月的「薪資表」上簽名以證明確實收到薪資。

•  當月如有加班或假日無休之情形,應依照規定給予加班費。

 


•  代扣稅金:所得稅或其他稅金之扣繳應依政府規定辦理;僱主可在取得勞工同意後協助於每月發薪時預扣稅金存在勞工之銀行個人帳戶,以便於次年申報時提用。

•  代扣欠款 / 協助匯款:勞工於入境前後有分期借款 ( 例如印尼勞工須透過中國信託貸款方可來台工作 ) 及服務費,則須請僱主於每月發薪時,協助代為扣款並匯入指定帳戶中。

•  匯款回鄉:扣除稅金、借款及服務費外,如勞工有需要匯款回鄉,則須請勞工提供相關帳戶資料,請僱主協助至銀行辦理匯款事宜 ( 一般銀行均有外匯部可進行轉匯 ) ;如勞工決定暫不匯款,則僱主可協助勞工開設一個個人帳戶以儲蓄存款,待需要匯款時再提出。由於國外匯款的手續費較高,可建議勞工累積二 ~ 三個月的金額後再一併匯出。

 


•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勞工一般工作 7 天中有一天可為休假日,休假日可勞雇約定,不一定為星期日。如休假日應僱主要求而未休,則須給予加班費。

•  如逢國定假日:企業類勞工因適用勞基法,故同本國勞工享休假日,如加班則須給予加班費;家庭類外勞則無須給付加班費。

如勞工休假外出則要填寫請假單、經僱主同意後才可外出;並應告知僱主外出去處,並在晚上八點前返回。

請假返鄉:勞工如有需要請假返國,須預早告知僱主、取得同意後,確定返鄉之來回時間,通知本公司以便辦理機位代訂、「重入境」等事宜;一般「重入境」效期為 30 天,故須在此期限內返回台灣,以免屆時無

•  法入境;勞工須自行負擔返鄉之各項費用,並且不得要求僱主先行退還預扣之稅款。


•  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契約規定,於入境開始工作時即應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經本公司辦理後,健保卡約將在勞工入境一個月左右直接寄至僱主住所。勞工期滿離境當月無須繳納健保費用。

•  依據勞基法規定,僱主須將企業類外勞納入「勞工保險」適用範圍;家庭類外勞則依勞動契約,僱主需另外提供一定額度之意外險保障。

•  勞健保之保費負擔依據政府規定採僱主、勞工、政府三方各自部分負擔。實際金額以適用之費率計算。

 


1. 依據政府稅法規定,外籍勞工之稅率計算方法為:

•  同一課稅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內在華居留天數未超過 183 天,採非居住者費率計算,須繳納申報所得之 20% 。

•  同一課稅年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內在華居留天數超過 183 天,採居住者費率計算,須繳納申報所得之 5% 。

例如:
外籍看護工 A 於民國 94 年 6 月 29 日入境工作,因其截至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為止之居留天數 已超過 183 天,則民國 95 年申報所得稅時可採 居住者 ( 即國人 ) 之稅率 5% 繳納。

如該看護工 A 於民國 95 年 7 月 21 日因故解約離境,因該課稅年度 (95 年 ) 之居留天數 已超過 183 天,則離境前申報所得稅時可採 居住者 ( 即國人 ) 之稅率 5% 繳納。

外籍勞工 B 於民國 94 年 7 月 10 日入境工作,因其截至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為止之居留天數 未超過 183 天,則民國 95 年申報所得稅時須採 非居住者 之稅率 20% 繳納。

如該勞工 B 於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因故解約離境,因該課稅年度 (95 年 ) 之居留天數 未超過 183 天,則離境前申報所得稅時須採 非居住者 之稅率 20% 繳納。

2.  外籍勞工離境前,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並取得證明後,方能辦理離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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