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皆須與僱主簽立雙方同意之勞動契約,其中載明工作期限、 作 義務、工作報酬、休 / 病假、保險、醫療照顧及契約的終止與效力等相關事宜。
2. 工作期限:以外勞入境日起算兩年,可展延一年。
3. 僱主可享有 40 天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工如無法適任工作,僱主得終止契約關係 ,並將勞工遣返回國,勞工須自付回程機票及相關費用。
4. 工作報酬:月薪為新台幣 NT$15,840 ;以現金發給;星期日加班費不可低於新台幣 NT$528/ 日;僱主可依法代扣薪資所得稅。
5. 休 / 病假:工作滿一年或展延一年者須給予特別休假 7 日;如無休假須折合日薪 NT$528 給付。特別休假日之薪資需照常發給。
勞工一年之總病假不可超過 30 日,休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第 31 日起可不發給薪;超過 60 日僱主可終止契約將勞工遣返回國。
6.. 保險:僱主須為勞工辦理投保全民健保,依法勞雇各自負擔部份費用;僱主另須為勞工投保勞保或意外險 ( 最低保額依各國法令為 NT$300,000 ~ NT$500,000) 。
7. 於契約期內如勞工有以下行為者,僱主得終止契約關係,並將勞工遣返回國,勞工須自付回程機票及相關費用:
除臨時訪問外,勞工擅自攜帶眷屬或朋友到僱主家。
健康檢查不合格或入境後於指定醫院檢查發現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性病、法定傳染定、瘧疾、 HIV 抗體陽性反應或吸毒者。
於工作期間發現疾病 ( 醫生證明無法在一個月內治癒者 ) 、重傷或感染腸內寄生蟲而未能在一個月內治癒者。
自行為僱主以外之人士工作或從事兼業工作者。
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經判決屬實者。
不服從工作指揮,經過三次或三次以上書面警告者。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天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累計六天以上者。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
8. 勞工如因死亡或重傷而導致契約終止,僱主須通知勞工所屬國別之駐台辦事處;如勞工死亡,僱主須負責將勞工遺體及遺物送回勞工原居地並負擔其費用。
9. 若勞工違約逃跑時,僱主為勞工代墊政府保證金者,可沒收勞工存款或其他款項以彌補背約逃脫之損失;如有餘額可歸還勞工,如有不足勞工上需負擔賠償責任。
10. 契約期間如因僱主喪失聘僱資格,僱主須依規定幫勞工辦理轉出手續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如勞工不願意轉出予新僱主或無新僱主願意繼續聘僱,僱主須支付勞工至契約終止時所應收之薪資餘額,並負擔遣返勞工回國之相關費用。雙方並且須簽立解約同意書及進行薪資結算。
11. 如契約期間僱主或其家庭成員對勞工發生以下情事者,勞工可立即要求終止契約,僱主並須賠償勞工返國機票及相關費用:
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連續侮辱。
未依時支付或支付不足勞工應得之薪資。
逼迫勞工到許可以外之地方工作或進行許可以外之工作內容。
僱主之申請文件有虛偽而導致勞工須被遣返回國。
12.醫療照顧:當勞工因身體上遭遇傷害或生病時,僱主應提供免費之醫療照顧,包括住院及緊急門診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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