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GIVER & DOMESTIC HELPER
優幫手-家庭看護與幫傭
CAREGIVER & DOMESTIC HELPER
國際勞務-家庭看護與幫傭
目前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比率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由於現階段台灣的家庭結構已由早期的聯合家庭(大家庭)、折衷家庭(三代同堂)轉為由父母加兒女所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因此當家中長者需要完善的照顧時,晚輩通常需向外尋找適合的照顧人選,在這樣的趨勢下,對家庭看護的高度需求與相對應的服務因而產生。
CAREGIVER & DOMESTIC HELPER
看護就像陪伴在被照護者身邊的家人一樣,除了照顧生活起居之外,包括日常服藥、就醫都必須仰賴看護的幫忙,所以選擇一位合適的看護,對家屬及被照護者來說都相當重要。優幫手提供專人到府輔導服務、視訊面談即時通,用最合理的價格提供客戶頭等艙的服務。
65歲以上老年人
14%
已超過總人口比率
資格一
112年10月15日起,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並放寬被看護者免巴氏量表條件。
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巴氏量表評估:
-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資格二
被看護者需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三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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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03/06/05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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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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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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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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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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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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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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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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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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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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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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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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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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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條件
本國雇主
符合條件
雇主同一戶籍內之被照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動部提出外籍幫傭申請: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兩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 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 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或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及外商公司之外籍主管或年薪達 300萬元以上之外籍人士 ,得委託人力仲介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備註說明
- 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年齡之計算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判定
-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申報且與申請人在同一戶籍始列納入計算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來台工作之主管人員
符合條件
符合下列資格之來台工作之外國主管人員得專案申請家庭幫傭工作:
-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備註說明
- 前項第三款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一年以上者,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第一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應備文件
-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需檢附)
-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申請標準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達一年上者需檢附)
雇主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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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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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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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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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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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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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尚未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通常勞動契約中:工作滿一年有特休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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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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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66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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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移工每7天休假1天,不休假加班費667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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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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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000/月(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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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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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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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NT$1,32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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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移工自付426元/月 (自1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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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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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NT$26,0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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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假日不休假(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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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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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元/月 (勞保局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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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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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95元/年 (30~50萬以上,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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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勞工因素致聘僱關係終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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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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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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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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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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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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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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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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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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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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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體檢約NT$2,000~2,500元/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特殊預防針或檢查另計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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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服務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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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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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NT$1,800/月
第二年NT$1,700/月 第三年NT$1,500/月 |
※本公司負責申辦各項流程、移工在台期間各項作業及專職翻譯人員為您服務。費用請洽業務部:02-2100232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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