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問答
工作地在本市的雇主在外勞入國後15天內,可直接帶著外勞至各地移民署服務站臨櫃辦理。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製作指紋卡,會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104年4月1日起,外勞已於各機場、港口擷取生物特徵(含照片及左右手食指指紋)者,後續申請居留證時,無需繳交照片及按捺指紋;為倘遇照片品質不佳,致無法製作居留證時,申請人仍須補繳照片。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聯絡電話:(02)2388-9393
初次入國的外勞,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如果是重新招募同一名外勞,只要在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我國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時不用再做健康檢查。相關指定醫院可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首頁: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諮詢電話:(02)2395-9825或1922。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聯絡電話:1999轉7137
- 為積極保障雇主及外勞之權益,整合原有眾多保護專線以提升服務效率,勞動部自98年7月1日起開通「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外勞、雇主及一般民眾均可撥打。
- 服務特色:全國性24小時單一諮詢申訴窗口、全年無休服務、雙語接聽(中文、英語、泰語、印尼語、越南語)、免付費。
- 服務內容:
- 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法令諮詢及法律扶助等服務。
- 受理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服務。
- 為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外勞或雇主轉介保護安置服務。
- 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
養護機構所僱用的本勞或外勞,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機構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 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 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外勞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外勞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 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外勞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外勞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外勞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外勞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主提供給外勞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外勞的母語為主。而付給外勞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外勞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外勞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 外勞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 對於疑似肺結核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的病患,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患者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民眾如發現有人涉嫌違法使用或僱用非法外籍勞工,可提供違法事證(確切時間、地點)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 勞動部設置之免付費檢舉非法外勞熱線 0800-000-978
-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 (02) 2239-6393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普通病房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醫院呼吸照顧病房、慢性病房及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力發展署(電話 02-8995-6000)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但1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外勞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政單位;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總署電話 2388-9393)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勞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 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縣市勞工局(處)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勞工局(處)發給驗證證明書。
- 請原雇主後續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 雇主如遇有外勞行蹤不明未滿3日,可以下列方式通報相關機關即時進行查察:
- 網路平臺:雇主可至「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 > 行蹤不明外勞3日內網路通報」登錄鍵檔(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操作方式請參考附件1。
- 電話:透過1955專線協助網路登錄。
- 實體據點:移民署服務站或專勤隊、警分局單一窗口受理協尋通報。
- 若外勞行蹤不明屆滿3日,雇主仍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自98年7月1日開通後,不論外籍勞工或雇主均可透過市話、手機或公用電話撥打,接聽人員除中文外,並提供外籍勞工母國語言之英語、泰國、印尼語、越南語的服務,提供服務事項主要有二:
- 諮詢服務:如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提供詳細的法令諮詢服務。
- 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各縣市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權益。
有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辦流程,若符合勞動部公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雇主應先向長期照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務。復經雇主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另關於雇主申請資格,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1人:(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一親等之姻親;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如果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則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 現行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之家庭類雇主可選擇不透過仲介業者,以「直接聘僱」方式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可不須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讓外勞實領較高的薪資。
-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是勞動部所成立的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採直接聘僱方式的雇主引進外勞,並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中英、中泰、中越、中印)、查詢、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email提醒雇主外勞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且不收任何服務費用。
- 雇主若沒有安排外勞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主動」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自103年3月1日起,外勞定期健康檢查(不含入國3日內體檢)的證明不必再送衛生機關備查。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 印尼勞工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檢查結果要記得送交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 勞動部每年針對我國私立跨國人力仲介業進行服務品質評鑑,推動獎優汰劣措施,以達導正仲介市場秩序及提升服務品質之目的。並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就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及其他事項等4大項目進行評鑑工作,評鑑結果分為A、B、C三級。
- 雇主可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及專業人員>仲介評鑑,仲介公司評鑑結果公布之資訊,除各項評鑑指標分數、評鑑總成績、等級外,尚有仲介公司引進外勞的類別、人數、外勞行蹤不明率、是否受停業處分及重大違法行為等資訊。對於需要選擇仲介公司的民眾,可以充分利用這個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之參考。
- 外勞由國外進入本國:
-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 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 外勞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