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流管理新制10月1日上路 逾期居留自行到案罰鍰可減半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10月1日報導】
內政部公告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自10月1日起推行全新外籍人流管理制度,凡是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或在臺灣的無戶籍國民,若是在查獲前自行到案者,罰鍰減半。鼓勵逾期居留者,勇於向移民署等治安機關出面到案,以便早日返國。
內政部表示,因應全球化時代,情勢瞬息萬變,外來人口的安全管理方式自宜與時俱進,為兼顧安全管理及人權保障,將移民法修法後人流動態趨勢納入評估。
移民署呼籲逾期者盡快自行到案
此次公告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將願自行出國及依規定繳納罰鍰之情形,納為減輕處罰事由,以提供誘因,促使逾期停(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主動出面到案,另國安機關亦將同步加大查處力道,期以「剛柔並濟」策略,提升入出國管理效能。
內政部說明,這次透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建立明確且常態性的法規制度,呼籲逾期停(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勿再躲藏度日,完成到案手續後依規定繳納減半罰鍰,並依限離境,即可安心返國;內政部最後呼籲,請民眾留意生活四周在臺逾期停(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同時鼓勵當事人把握機會,盡快出面自行到案。
逾期30天內 居留原因仍在不適用
依此次修正條文,自行到案要符合罰鍰減免的資格,除了必須依規定繳納罰鍰,也必須配合辦理各項出國事宜,在條文修正說明中則指出,實務上出國事宜包含準備機票等款項、申請返國旅行證件、訂購機票及依限出國等。
另外新增條文也有但書,針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逾期居留未滿30天,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過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的情況,則不適用減免資格。內政部同時也新增條文,針對自首後未能依限繳納罰款、申請證件或超過期限仍未出國,應廢止該減輕處罰,必須繳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