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勞務
家庭看護與幫傭
目前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比率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由於現階段台灣的家庭結構已由早期的聯合家庭(大家庭)、折衷家庭(三代同堂)轉為由父母加兒女所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因此當家中長者需要完善的照顧時,晚輩通常需向外尋找適合的照顧人選,在這樣的趨勢下,對家庭看護的高度需求與相對應的服務因而產生。
外籍看護與家庭幫傭
看護就像陪伴在被照護者身邊的家人一樣,除了照顧生活起居之外,包括日常服藥、就醫都必須仰賴看護的幫忙,所以選擇一位合適的看護,對家屬及被照護者來說都相當重要。優幫手提供專人到府輔導服務、視訊面談即時通,用最合理的價格提供客戶頭等艙的服務。
申請資格與申辦流程
資格一
112年10月15日起,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並放寬被看護者免巴氏量表條件。

新制資格(免巴氏量表)
2025年8月1日起上路
一般案件
- 年滿80歲者:免巴氏量表評估,檢附「身分證」證明文件即可申請。
- 70歲以上: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檢附「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重症案件(優先分流)
- 身障證明失智症輕度者
- 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
- 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長照需要等級第2-3級,使用長照照顧服務達6個月以上者

舊制資格(需醫療評估)
一般案件
- 年齡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
- 70歲以上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 身障證明失智症輕度者。
- 失智評估量表 (CDR) 1分。
- 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長照需要等級第2-3級,使用長照照顧服務達6個月以上者。
重症案件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者。
- 失智評估量表 (CDR) 2分以上。
- 未滿80歲,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35分以下)。
- 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
- 癌症第4期以上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 70歲以上罹患血液淋巴腫瘤等(第二張附表)。
資格二

被看護者需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 30 - 35 分)
資格三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申請人資格條件

本國雇主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 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 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本國雇主

115年4月13日起上路
雇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動部提出外籍幫傭申請。
- 有1名12歲以下孩童即可提出申請,每月須繳交就業安定費 5,000 元。
針對罕病或特殊境遇家庭,就業安定費可降為 2,000 元。
- 1 名未滿 12 歲罕病/身障/特境兒童 或 未滿 6 歲發展遲緩兒童。
- 1名未滿12歲兒童 +1位身障或單親家長。
- 2名未滿12歲兒童,其中1名未滿6歲兒童。
- 3名未滿12歲兒童。
雇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動部提出外籍幫傭申請。
-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兩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 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 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或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及外商公司之外籍主管或年薪達 300萬元以上之外籍人士 ,得委託人力仲介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 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年齡之計算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判定
-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申報且與申請人在同一戶籍始列納入計算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來台工作之主管人員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或有成功上市實績。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或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
-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需檢附)
-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申請標準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達一年上者需檢附)

同步進行
- 提供勞工履歷表或可至公司進行線上面談選工
- 雇主確定人選
- 通知雇主勞工預計入境日期
- 看護工: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中的「照護需求評估」須勾選前三個選項之一才有效。
- 家庭幫傭:國內求才就業服務站/登報。
- 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 取得「招募許可函」、將文件翻譯後向勞工輸出國駐台辦事處辦理文件認證。
- 文件寄國外/辦理勞工入境相關手續。
- 勞工入境接機/訓練中心。
- 送至雇主家報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