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Worker Hiring Process

外國技術人力聘雇

旅宿業外籍移工申請條件與資格
CAREGIVER & DOMESTIC HELPER

國際勞務
家庭看護與幫傭

目前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總人口比率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由於現階段台灣的家庭結構已由早期的聯合家庭(大家庭)、折衷家庭(三代同堂)轉為由父母加兒女所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因此當家中長者需要完善的照顧時,晚輩通常需向外尋找適合的照顧人選,在這樣的趨勢下,對家庭看護的高度需求與相對應的服務因而產生。

外籍看護與家庭幫傭

看護就像陪伴在被照護者身邊的家人一樣,除了照顧生活起居之外,包括日常服藥、就醫都必須仰賴看護的幫忙,所以選擇一位合適的看護,對家屬及被照護者來說都相當重要。優幫手提供專人到府輔導服務、視訊面談即時通,用最合理的價格提供客戶頭等艙的服務。

65歲以上老年人
14%
已超過總人口比率
Foreign Worker Hiring Process

外國技術人力聘雇流程

旅宿業外籍移工:旅館業聘僱條件

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業者

申請說明

  1. 申請資格:領有營業執照的「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皆可適用。
  2. 適用工作內容:從事「房務、清潔、訂房及旅宿業所屬工作場所旅客接待」等工作。

選項一: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1. 加薪1位基層本國勞工,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
  2. 最高可聘僱10%外國技術人力。

調整薪資方式:
一、調整薪資2,000元,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至少調升1級。
二、調整薪資2,000元,若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屬於第1級者,應至少提高到第3級。

選項二:境內聘僱僑外生

  1. 境內聘僱僑外生聘僱我國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歷畢業之僑外生。
  2. 最高可聘僱30%僑外生。

重要提醒:業者聘僱之僑外生+外國技術人力,合計不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30%。

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

申請說明

  1. 申請資格: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2. 適用工作內容:從事碼頭或貨櫃集散站內之貨物櫃輸送設備控制、拆裝、地勤指揮、人機動線控管、起重機操作(需國內證照)、機械修護。

選項一: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1. 加薪1位基層本國勞工,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
  2. 最高可聘僱10%外國技術人力。

調整薪資方式:
一、調整薪資2,000元,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至少調升1級。
二、調整薪資2,000元,若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屬於第1級者,應至少提高到第3級。

選項二:境內聘僱僑外生

  1. 境內聘僱僑外生聘僱我國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歷畢業之僑外生。
  2. 最高可聘僱20%僑外生。
旅宿業外籍移工:民宿業聘僱條件

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業者

境內聘僱僑外生

境內聘僱僑外生
聘僱資格

聘雇資格

  1. 適用業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2. 名額上限:最高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30%。
  3. 聘僱方式:依勞保投保人數直接取得聘僱名額。
薪資條件
  1. 薪資條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2,000元整。
外國人申請條件

聘雇條件: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1.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2. 已從事旅宿服務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技術條件

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曾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累積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1. 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聘僱資格
  1. 適用業者: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2. 名額上限:最高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10%。
  3. 聘僱方式:依勞保投保人數直接取得聘僱名額。
薪資條件
  1. 薪資條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2,000元整。
外國人申請條件

聘雇條件: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1.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2.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3.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語言能力

語言能力要求:

  1. 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 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需於自聘僱日起3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技術條件

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取得下列規定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1. 曾於我國取得「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檢定通過證明。
  2. 曾受境外指定旅宿服務相關訓練,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
  3. 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4.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5. 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取得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6. 外國人曾於國際連鎖品牌之旅館有二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其他

備註: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會在海外進行篩選、預審,確保外國人資格均符合規定後,始提供與雇主選工媒合。

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

境內聘僱僑外生

聘僱資格

聘雇資格

  1. 適用業者: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2. 名額上限:最高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20%。
  3. 聘僱方式:依勞保投保人數直接取得聘僱名額。
薪資條件
  1. 薪資條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9,000元整。
外國人申請條件

聘雇條件: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1.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2. 已從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聘僱資格
  1. 適用業者: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2. 名額上限:最高不超過勞保投保人數10%。
  3. 聘僱方式:依勞保投保人數直接取得聘僱名額。
薪資條件
  1. 薪資條件: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9,000元整。
外國人申請條件

聘雇條件: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1.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2.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3.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語言能力

語言能力要求:

  1. 通過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華語或英語之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 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須自聘僱日起三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技術條件

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取得下列規定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1. 曾於我國取得「起重機操作」或「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2. 取得外國大學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3. 曾受起重機操作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時數達38小時以上或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4. 曾受機電維修相關職業訓練,時數達80小時以上。
  5. 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
其他

備註: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會在海外進行篩選、預審,確保外國人資格均符合規定後,始提供與雇主選工媒合。

流程說明
  1. 第 1、2、3、5、6 階段的申辦方式。
流程說明
  1. 第4階段的延攬平臺系統預計於115年7月1日上線。
1
第一階段:辦理國內求才
  • 辦理:求才證明書
  • 單位:全台公立就業中心皆可受理
2
第二階段:申請無違反證明
  • 辦理: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 單位: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
3
第三階段:申請資格認定
  • 辦理:雇主資格認定函
  • 單位:勞動部
  • 審查費:新台幣 300 元整
4
第四階段:至延攬平臺選工媒合
  • 辦理:媒合所需外國技術人力
  • 單位:勞動部會主動通知雇主進行選工後,通知選工結果
5
第五階段:申請聘僱許可
  • 辦理:聘僱許可函
  • 單位:雇主接獲勞動部通知媒合結果後,向勞動部申請
  • 審查費:新台幣 300 元整
6
第六階段:辦理外國人入國手續
  • 辦理:外國人來臺文件(勞動契約驗證、簽證、機票及健檢)

雇主聘僱管理須知及外國技術人力權益保障

  1. 合法指派工作:只能從事經許可之工作。
  2. 保障勞動條件:給予適當休息及休假,薪資至少達該工作類別薪資基本數額以上。
  3. 履行就服法責任:
    - 安排健康檢查、協助辦理居留證。
    -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需於3日內通報。
  4. 協助期滿事宜: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期滿出國。
  5. 提撥退休準備金:適用「勞退舊制」,依法提撥。
  6. 提供生活照顧:輔導住宿、生活適應等。
  7.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外國技術人力權益保障措施

出國前

  1. 來源國辦理職前講習

入國

  1. 入國機場關懷服務

入國後

諮詢服務

  1. 入出國機場關懷服務、接機、諮詢及受理申訴
  2. 1955勞工諮詢專線
  3. 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

聘僱管理

  1. 建立終止聘僱關係驗證機制
  2. 不定期訪視外國人工作情形

仲介管理

  1. 明定國內仲介收費標準
  2. 實施仲介評鑑推動獎優汰劣措施

權益維護

  1. 轉換雇主及資訊系統媒合機制
  2. 提供臨時安置保護
  3. 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協助
  4. 通譯陪同接受詢問機制

宣導活動

  1. 辦理雇主及外國人法令宣導
  2. 辦理休閒娛樂活動、中外語廣播
  3. 多國語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