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就安費經濟弱勢雇主 薪資補貼至114年 7萬餘一般雇主 最晚9/5領畢薪資補貼費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自111年8月10日起,調漲家事移工薪資為每月2萬元,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給予薪資補助,雇主須主動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申請薪資補貼期間已結束,目前僅剩經濟弱勢雇主還能提出申請補助。
根據統計,截至112年6月5日止,薪資補助核准7萬5,029人,核發金額共489,118,450元,其中屬於一般雇主有7萬669人、屬經濟弱勢雇主則有4,360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因應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調整每月薪資至新臺幣2萬元,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供薪資補助,其中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每月補助3,000元,最多補助3年,最高補助10萬8,000元;如非屬經濟弱勢雇主,而是一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則每月補助1,500元,最多補助至4個月,最高補助6,000元。
發展署指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在112年1月3日申請薪資補貼已結束,期間有零星個案逾期申請或是在聘僱關係結束才來申請,都不符合申請要件;4個月薪資補助共6千元,按季核發補助,去年12月的天數已在3月5日核發,1至3月則是在112年6月5日核發,剩餘的天數補助則是會在9月5日核發,也就是最晚在9月5日針對一般雇主的薪資補貼就會全數核發完畢。
發展署說明,經濟弱勢雇主資格,包括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發展署提醒,雇主只要發現符合資格或是就安費被勾稽免繳,即符合經濟弱勢,且自111年8月10日起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不含加班費達每月2萬元,有效聘僱期間為111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之間者,應於114年8月11日前主動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2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