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勞返臺應辦理通關證書 確保順利出境 轉換續聘先取得返鄉休假證明 供國外查核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九日臺北報導】
為確保續聘的泰國勞工返鄉度假後能順利回臺,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鄉休假證明書,確認該名泰勞的聘僱狀態,作為合法聘僱的依據。不過勞工處近期發現,有部份泰勞未持該份證明,向各省勞工單位申請核發通關證書(JO NHGO.12),導致手續不完備,恐因此卡關機場,無法順利回臺。勞工處提醒,仲介業者應留意相關程序,確保完成國外端的手續及順利通關。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取消移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經許可後無須出國,即可繼續留臺工作。而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關證明文件,但因原有的聘僱資料可能已經異動,與初次來臺時不同,可能因此造成泰勞無法返臺,因此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鄉休假證明,確認該名勞工的聘僱狀態。
勞工處提醒仲介公司,由於國內、外作業不同,部分業者誤以為只要備妥臺灣的聘僱及入出境文件,或泰辦處開立的返鄉證明即可。該處說明,在完成申請返鄉休假證明後,泰勞需持「雇主同意返鄉休假申請書」、「休假證明書」兩項正本文件回國,同時將臺灣政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新效期的聘僱許可、重入國影本一併檢附。
另外,如移工需攜換發新、舊護照,帶至泰國各省勞工單位供核對紀錄,並申請出境通關證書(JO NHGO.12),提供泰國機場海關查驗。
勞工處表示,凡在臺轉換新雇主或與原雇主續聘重新簽訂契約,無論藍領或中階人力,返鄉度假前都建議申請此證明,提供泰國各省勞工單位更新海外工作的原始資料。若原本從泰國來臺的契約期限未滿,則不需辦理,但須攜帶原始契約及臺灣政府核發的相關證件影本,作為合法海外工作的依據。
申請辦理返鄉休假證明書,應備文件包括:1. 雇主同意返國休假申請書正本2份、2. 勞工護照影本1份、3. 外僑居留證影本1份、4. 來回機票影本1份、5. 續聘或接續聘僱或轉換雇主函影本1份、6. 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影本1份。中階人力免附重入國許可,以居留證確認。
泰辦處已提供雇主同意返鄉證明文件電子檔,與勞動契約及其他驗證文件相同,填寫雇主、仲介資料後,系統會自動帶入至各欄位,同時提醒仲介須以電腦打字申請,手寫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