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專適用租稅優惠 應留意資格 須「首次」來台 薪資超額部分半數免稅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5年7月28日報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規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稅負減免,藉此增加來台誘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採用此項優惠的外籍人士,應符合「首次」來台工作,居留滿183天並從事特殊專長的專業工作,企業聘僱外籍員工可加以了解外籍人士租稅優惠要件並加以運用,保障外籍人士權益的同時,也能提升對國際人才的吸引力。
攬才專法第20條規定,未設有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並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從事專業工作,或取得就業金卡並在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就超過部分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
日前有立委提案將薪資條件由300萬元調降至200萬元,創造更有利的留才環境,立法院初審階段決議將保留協商。
國稅局說明,外籍人才適用這項租稅優惠,依規定須取具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專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並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包括: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居留。二、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三、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國稅局表示,「首次」核准居留是指第一次來台工作,即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國特專聘僱許可及居留許可,但外籍人士首次來台工作時,如已先申請就業金卡或相關許可文件,考量到主管機關核發作業時間較長,因此另行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因此有部分情況下,外國人先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後,才取得外特專人才相關證明。
國稅局解釋,若是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就可認定為符合「首次」來台的要件,外國人在符合其他規定資格的前提下,即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公司112年1月以年薪1千萬元聘用外國人來台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聘僱許可,之後於同年7月20日始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前,由於外國特專已在台居留從事專業工作約6個月,就不符合所規定的「首次」認定。
但如該名外國特專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同時或之前已申請外國特專聘僱許可,並符合各項要件,就能適用租稅優惠。以年薪12,207,000元計算,即有4,500,000元無須課稅〔(12,207,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3,000,000元)×50%〕,僅有薪資所得7,500,000元,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