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重申期滿轉換費用包含在服務費 服務費21年未調整 業者籲政府正視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10月20日報導】
日前有移工團體向勞動部陳情,仲介向移工收取期滿轉換雇主費用,對此勞動部重申,期滿轉換費用包含在每月服務費項目,不可再向移工收費;不過,有業者指出,服務費已21年未調整,又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係後來成立的業務項目,希望政府能正視合法仲介的經營困境。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不得超過員工第1個月薪資)、與服務費(1年2,000元);仲介機構受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每月收取服務費(上限第1年每月1,800元、第2年每月1,700 元、第3年起每月1,500元)。
台南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呂錫安表示,仲介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已21年未調整,但期間移工薪資由1萬5,840元調漲至2026年2萬9,500元,更遑論物價、通膨等因素,又移工3年聘僱期滿,係2016年新設的業務,協助移工辦理期滿續聘或是期滿轉換,仲介還是需要協助媒合辦理相關文件,希望勞動部能合理調漲服務費數額,及新成立業務項目也應可以合理收費,讓業者能合法經營下去,不要被迫轉去非法媒介。
另外對於近期巨大案件,呂錫安指出,「招募0付費」係移工從出家門開始就不可收費,機票、簽證、體檢等都需由雇主支付,這筆費用雇主通常會找幾家外國仲介詢價,移工人數多的價格就會壓得較低,等移工來台工後,在台生活管理服務多數委由台灣仲介辦理。
呂錫安進一步指出,由於移工來台後也不能額外付費,僅能支付在台自身的膳宿費用,台灣仲介每個月的服務費還是需要雇主支付,但是因國稅局規定,移工服務費開立發票僅能給移工,不能開立給雇主,造成雇主無法費用列支、抵稅,若是將該筆金額直接給移工,又會成為薪資一部分,不只加班費計算增加、勞、健保等費用也會提高,最重要是第三方訪談知道是移工有支付服務費,這樣又不符合規定,建議財政部能貼近實務需求,若雇主支付費用,發票就開立給雇主。
移工聯盟19日到勞動部前陳情,受害移工指出,在工作契約期滿後雇主希望續聘,但仲介卻私下要求他們每人支付5萬到8萬不等的買工費,否則不協助續約,近期有超過20名印尼移工申訴,總計被收取上百萬元。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4年查獲超收費用並處罰鍰有12件、停業處分10件;2025年1月至8月查獲超收費用並處罰鍰則有8件、停業處分6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蘇裕國表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移工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的需求,且經仲介公司依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即應依約定付服務費。
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蘇裕國強調,期滿續聘、轉換費用包含在每月服務費項目,仲介機構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所取仲介費用的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
蘇裕國說,勞動部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