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防條例擬修減刑規範強化補償 立委提醒考量涉詐移工弱勢處境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12月3日報導】
日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按現行詐防條例規範,詐欺犯罪者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個人實際」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由於未能落實協助被害人取回財損,因此多位立委及行政院提案修正相關條文,強化對被害人的實際賠償才能減刑。由於移工涉入詐欺案件者日增,立委提醒必須考量其特殊情境、語言落差,避免排除弱勢。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日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和相關修法草案。
政院版草案同時修正詐防條例第46、47條,如果犯詐欺犯罪者自首,或是在被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且於自首之日或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說明,設定6個月的期限,是考量實務上一般偵查3個月、審判3個月,選擇一個通常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的時間;此外為了避免以分期繳納在和解、審判後就不繼續賠付的情況,規範是全額支付完成。
對於相關修法,立委麥玉珍提醒,相較於本國的詐欺車手,移工涉詐的情況完全不同,且實務上車手收入相對少,甚至沒有犯罪所得,除了質疑實際上能否在6個月內完成調解與賠償,她更認為對於難以籌措賠償的移工,自始就被排除於減刑條件,也恐怕降低向上游追溯的可能性。
她也指出,媒體報導目前移工涉詐比例高,但是在警詢、偵查現場,實際上通譯的翻譯品質、語言能力、專業訓練差異很大,有些甚至是仲介、朋友、或非專業人士,導致移工在半懂不懂的情況下被要求回答、簽署文件。她擔憂在這樣的語言落差下,用「首次自白」作為法律責任起算點,是變相懲罰弱勢族群。
徐錫祥說明,如果涉案的移工能表達善意,說明其所處的情境、獲得的犯罪所得不多,仍可能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可能不會被要求高額賠償。警政署長張榮興則強調,不管查獲的是哪個國籍,都會確保通譯讓其充分表達情節。
立委吳宗憲則建議,要避免修法導致圖利有錢高層、放棄底層犯,可以研議區分不同賠償方式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刑,拉長期限或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限,可能較為彈性。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今年前3季在臺犯罪外籍嫌疑犯人數接近8千3百人,涉及詐欺案件者超過3千人(36.3%)。而近3年查獲外來人口販賣金融帳戶成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之案件,對象以「合法移工」占比超過7成為最大宗,而「失聯移工」及「僑外生」則都不到2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