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新制已上路就業金卡增規費新規 外國籍父母可延長停留時間支援育兒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月15日報導】
內政部今年上路多項新制,與外籍人士有關部分包括增訂就業金卡申辦未繳納規費的處理方式、人流管理,並放寬外國籍父母在臺停留最長時間,減輕新住民在臺育兒負擔。
移民署去年底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規定未繳納規費申請案未補正得予以駁回;並詳細列明不予許可情形,包括未符合勞動部規範的專業工作資格。並針對國外申請者增訂人流管理規定,入國後30天內提供居住地證明。
依攬才專法,外國特定人才是由中央各部會公告或認定在各領域具有特殊專長者。可向移民署申請具有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該卡屬於外僑居留證的一種。
另外考量到許多新住民家庭因需照顧年幼子女、產後身體調養或配偶須外出工作而面臨育兒支援有限的情形,內政部今年起放寬讓符合條件的外國籍父母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最長1年。
條件包括,只要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國,其子女「在臺設有戶籍」,且有「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在停留期限滿6個月以前提出延長停留期間的申請。
內政部說明,若是以女兒懷孕為由申請再延長停留,須檢附1個月內開立且載有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之診斷證明書,或提供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並有國內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之1個月內產檢紀錄。
若是以子女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為由提出申請,須檢附孫子女之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其他可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1份。
移民署說明,修正規定所定的外國人之子女資格,包括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原生國人,以及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經許可歸化,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者。
另陸港澳父母在臺延長停留期間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如其父母為外國人,為本次修正規定之適用對象。
如其父母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及澳門居民,因涉及不同法源,須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刻正會商相關機關,持續推動修法進程。
符合資格之外國籍父母,可主動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