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性工法裁罰基準 明確罰鍰級距 未訂防治措施 達五次以最高金額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7月14日報導】
為使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裁處金額更透明,減少爭議,嘉義市政府近日訂定「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按違規次數加重處分。30人以上事業單位如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誡或懲戒規範,或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首次違規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加重至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如持續未改善,累計至第五次違規就會以罰鍰上限30萬元處分。
新修性工法於113年3月8日正式上路,重點包括第13條強化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增訂10人以上29人以下企業應訂定申訴管道,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受僱者30人以上企業應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內容包括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懲戒處理方式。被申訴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及僱用人時,申訴人可依第32-1條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勞動部今年4月8日進一步修正發布施行細則,將董監事、持股20%以上、位居特殊職位等六類人員明定為「最高負責人」。
另外,性工法適用對象為所有受僱者,包含派遣勞工,而不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為限,因此家事移工也受同等保障。
嘉市府裁罰基準規範,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款「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未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首次違規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加重至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第五次以上違規,以罰鍰上限10萬元處分。
違反「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或未公開揭示」,首次違規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罰鍰自5萬元起跳至9萬元,第三次違規處10萬元以上19萬元以下,第四次違規處20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第五次以上違規,以罰鍰上限30萬元處分。
前述違規次數,是以同一行為人受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5年內,違反同一規定遭裁處的次數來計算。
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未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最重可罰100萬元,這也是家事移工雇主過往較容易疏忽的規範。首次違規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加重至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10萬元以上19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20萬元以上39萬元以下,第五次違規處40萬元以上59萬元以下,第六次違規處60萬元至79萬元罰鍰,第七次違規增至80萬元至99萬元,累計至第八次違規時,就會以最高金額裁處。
另外,性工法規範雇主對招募、進用、配置、考績、陞遷及解僱等,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中性別歧視也包含懷孕歧視,罰鍰已大幅提高至30萬元至150萬元。雇主違反前述規定,以及在提供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僱時,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以此為解僱理由,根據裁罰基準,每次違規的起跳金額為30萬元。
第一次違規處30萬元以上59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加重至60萬元以上89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90萬元以上119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120萬元以上149萬元以下罰鍰,累計至第五次違規時,則以最高金額150萬元裁處。
違反性工法第32-3條,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者,第一次違規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違規加重至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第三次違規處10萬元以上19萬元以下罰鍰,第四次違規處20萬元以上39萬元以下罰鍰,第五至七次,級距分別為40萬元至59萬元、60萬元至79萬元、80萬元至99萬元,累計至第八次違規時,就會以100萬元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