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藍領移工滿10年 須提撥舊制勞退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9月4日報導】
自115年4月1日起,僱用藍領外籍移工,其年資達10年以上須提撥勞退舊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雇主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的藍領外籍移工,其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時,雇主即應按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若藍領移工日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如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非屬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則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規定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倘若藍領外籍移工於116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退休條件者,雇主應自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於115年底估算116年度所需退休金,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的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雇主應確實檢視所聘僱勞工身分、年資及適用法令,妥善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事宜,以免因未依規定設立專戶或提撥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