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增聘移工 未落實加薪恐廢外國人名額 核發許可第4個月 勞動部主動勾稽投保資料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9月4日報導】
勞動部115年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開放製造業、旅宿服務業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透過替本國勞工加薪取得增聘外國人資格;為確認雇主有替本國人加薪,勞動部將於核發許可函當月後第4個月主動查核,若未依承諾調高本國勞工投保薪資級距,經通知陳述意見後仍未改善,將依法廢止許可。
勞動部指出,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引進移工」申請案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核發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完成承諾調薪對象的勞保月投保薪資級距調整。例如115年3月1日取得招募許可,最遲應於115年5月31日前完成調薪及投保薪資級距調整。
旅宿服務業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申請「加薪本國勞工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者,則須在核發聘僱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完成調薪。
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引進移工」,截至6月底,已有3,915家製造業通過核准,8,090名本國勞工受惠,其中首批查核對象已於6月進行;旅宿服務業,則是由台北晶華酒店於8月13日取得首批37名印尼籍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成為旅宿業引進外國技術人力的首批案例,該批印尼籍外國技術人力將於12月辦理查核。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參加「加薪本國勞工方案」時,須提供勞保證號,取得許可後,勞動部將於核發許可函當月後第4個月,主動勾稽該勞保證號下的投保資料。
勞動部指出,雇主經系統比對發現有未依許可人數、就申請時所切結的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調高級距,並接獲勞動部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雇主可以採直接提報外國人名單供勞動部後續廢止;或檢具說明更換本國勞工名單,並應於接到公文後14日內回覆。
針對原先承諾加薪的本國勞工,若事後發生離職、退休或育嬰留職停薪,導致雇主無法實際加薪,可以更換對象。
勞動部指出,員工離職時,雇主應於離職發生當月更換加薪本國勞工,並於附款查核時提供更換名單供審查。不過,勞工「離職」,需是勞工自願離職,不可是解僱。
此外,針對雇主送件申請加薪對象甲,經勞動部許可後,雇主始發現原提報加薪對象錯誤應改為乙,勞動部表示,考量雇主申請案業經雇主送出時核章確認,即應依勞動部許可內容辦理,除非是原承諾加薪對象有發生離職、退休或育嬰留停等情事,後續雇主於勞動部附款查核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時,可檢證提出說明,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更換名單。
勞動部指出,雇主收到附款查核經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函後,如主動提報廢止外國人名額,經勞動部廢止許可,不會列入後續申請案件的名額管制,也不會移請地方政府裁罰。







